原创 父母出澳门正版资料免费阅读资购房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最高法发布相关司法解释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鉴于实际生活中出资来源的复杂性,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两大类情况分别予以规定:针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陈宜芳还介绍,针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给另一方20%的补偿,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记者 刘世炯)
首先要坚持伙伴定位。随着中国不断发展,中日在一些产业领域开始出现竞争,我们也感受到部分日本企业对此心存顾虑和防范。但毫无疑问的是,合作共赢仍是主流。这次两国领导人旧金山会晤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重新确认了全面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定位。那么体现在经济领域,就是要坚持互为合作伙伴属性,继续高举合作共赢的旗帜,不能让输赢多寡的竞争逻辑主导和定义中日经贸关系,而是要在更广阔的合作中相互促进、彼此成就。
我注意到日本国内有观点称中国可能会重蹈日本当年“泡沫经济”的覆辙,比较流行的是“资产负债表衰退论”,认为日本“泡沫经济”破灭,房地产等资产价格下跌,导致企业、家庭资产负债表迅速恶化,大量资金用于还债,抑制了需求增长。在资产负债表修复后,又因少子老龄化、产业外迁、投资不足、劳动生产率下降等因素导致日本经济长期低迷。
三是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中日两国取得今天的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系功不可没。中国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倡导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坚持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持续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积极参与和引领区域一体化进程。希望中日两国作为主要经济体,共同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打造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系,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推动世界经济进一步复苏发展。